火水未济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火既济|综卦:水火既济|交互卦:水火既济
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四下经】第六十四卦_未济: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未濟,《序卦》: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既濟矣,物之窮也。物窮而不變,則无不已之理。易者,變易而不窮也。故既濟之後,受以未濟而終焉。未濟,則未窮也。未窮,則有生生之義。為卦離上坎下,火在水上,不相為用,故為未濟。
未濟,亨。小狐汔*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未濟之時,有亨之理。而卦才,復有致亨之道,唯在慎處。狐能度水,濡尾則不能濟。其老者多疑畏,故履冰而聽,懼其陷也。小者則未能畏慎,故勇於濟,汔當為仡,壯勇之狀。書曰:仡仡勇。夫小狐,果於濟則濡其尾,而不能濟也。未濟之時,求濟之道,當至慎則能亨;若如小狐之果,則不能濟也。既不能濟,无所利矣。
註*汔:ㄑ一ˋ接近,幾乎
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;
以卦才言也。所以能亨者,以柔得中也。五以柔居尊位,居剛而應剛,得柔之中也,剛柔得中,處未濟之時,可以亨也。
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;
據二而言也。二以剛陽居險中,將濟者也。又上應於五,險非可安之地。五有當從之理,故果於濟如小狐也,既果於濟,故有濡尾之患,未能出於險中也。
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,
其進銳者,其退速。始雖勇,於濟不能繼續,而終之无所往而利也。
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雖陰陽不當位,然剛柔皆相應,當未濟而有與,若能重慎,則有可濟之理。二以汔濟,故濡尾也。卦之諸爻,皆不得位,故為未濟。雜卦云;未既,男之窮也。謂三陽皆失位也。斯義也,間之成都隱者。
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水火不交,不相濟為用,故為未濟。火在水上,非其處也。君子觀其處不當之象,以慎處於事物,辨其所當,各居其方,謂止於其所也。
未济初六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六以陰柔在下,處險而應四,處險則不安其居,有應則志行於上,然已既陰柔,而四非中正之才,不能援之以濟也。獸之濟水,必揭其尾,濡則不能濟。濡其尾,言不能濟也。不度其才力而進,終不能濟,可羞吝也。
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不度其才力,而進至於濡尾,是不知之極也。
未济九二
九二,曳其輪,貞吉。
在他卦,九居二為居柔得中,无過剛之義也。於未濟,聖人深取卦象以為戒,明事上恭順之道。未濟者,君道艱難之時也。五以柔處君位,而二乃剛陽之才,而居相應之地,當用者也。剛有陵柔之義,水有勝火之象,方艱難之時,所賴者才臣耳。尤當盡恭順之道,故戒曳其輪,則得正而吉也。倒曳其輪,殺其勢,緩其進,戒用剛之過也。剛過則好犯上,而順不足。唐之郭子儀、李晟,當艱危未濟之時,能極其恭順,所以為得正,而能保其終吉也。於六五則言,其貞吉光輝,盡君道之善。於九二則戒其恭順,盡臣道之正,盡上下之道也。
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九二得正而吉者,以曳輪而得中道,乃正也。
未济六三
六三,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未濟,征凶,謂居險,无出險之用而行則凶也。必出險,而後可征。三以陰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險,不足以濟,未有可濟之道。出險之用而征,所以凶也。然未濟有可濟之道,險終有出險之理。上有剛陽之應,若能涉險而往從之,則濟矣。故利涉大川也。然三之陰柔,豈能出險而往,非時不可,才不能也。
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三征則凶者,以位不當也。謂陰柔不中正,无濟險之才也。若能涉險以從應則利矣。
未济九四
九四,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九四陽剛,居大臣之位。上有虛中明順之主,又已出於險,未濟已過中矣,有可濟之道也。濟天下之艱難,非剛健之才不能也。九雖陽而居四,故戒以貞固則吉而悔亡,不貞則不能濟,有悔者也。震,動之極也。古人之用力之甚者,伐鬼方也,故以為義。力勤而遠伐,至于三年,然後成功,而行大國之賞,必如是乃能濟也。濟天下之道,當貞固如是。四居柔,故設此戒。
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如四之才,與時合而加以貞固,則能行其志,吉而悔亡,鬼方之伐,貞之至也。
未济六五
六五,貞吉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五文明之主,居剛而應剛,其處得中,虛其心而陽為之輔。雖以柔居尊,處之至正至善,无不足也。既得貞正,故吉而无悔。貞其固,有非戒也。以此而濟,无不濟也。五文明之主,故稱其光。君子德輝之盛而功實,稱之有孚也。上云吉,以貞也。柔而能貞德之,吉也。下云吉,以功也,既光而有孚,時可濟也。
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光盛則有暉。暉,光之散也。君子積充而光盛,至于有暉善之至也,故重云吉。
未济上九
上九,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九以剛在上,剛之極也。居明之上,明之極也。剛極而能明,則不為躁而為決。明能燭理,剛能斷義,居未濟之極。非得濟之位,无可濟之理,則當樂天順命而已。若否終,則有傾時之變也。未濟則无極,而自濟之理,故止為未濟之極。至誠安於義命而自樂,則可无咎,飲酒自樂也。不樂其處,則忿躁損穫,入於凶咎矣。若從樂而耽肆,過禮至濡其首,亦非能安其處也。有孚,自信于中也。失,是失其宜也。如是則於有孚為失也。人之處患難,知其无可奈何而放意不反省,豈安於義命者哉。
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飲酒至於濡首,不知節之甚也。所以至如是,不能安義命也。能安,則不失其常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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