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•卷一》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則亨通矣。又三隂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知以隂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聖人於卦象,推之於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當用刑法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萬事所以不合者,皆由有間也,无間則合矣。
○易氏曰:卦本頤體,一陽在四為頤中之間,有噬嗑之象。又曰:噬嗑所以除頤中之間,刑獄所以除天下之間。
○新安胡氏曰:易六十四卦,彖辭惟噬嗑取象於獄者,以上下兩陽而中虚,有獄之象。九四一陽間於其中,有獄囚之象。明照而威震,得用獄之道也。
○泉峰龔氏曰:柔得中而上行,以卦變是自否來,初柔上居於五而得中也。
○遙溪先生曰:噬嗑有頤之象,頤之象本於自然,噬嗑之象出於使然。有物然後有噬,有噬然後有嗑,有嗑然後有亨。噬而使合,有利用獄之道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亦无位者也。
○誠齋楊氏曰:屨校不懲,必至何校。滅趾不懲,必至滅耳。初九之小人,能懲於薄刑,則不貽上九惡積罪大之凶禍矣。
○蔡氏曰:屨,履也。校,械也。初滅趾,謂受刑於初,所傷者小也。止惡於初,則小懲大戒。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合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,而終无咎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二居中得正,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然乘初剛,是用刑於強梗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。中正易以服人,與嚴刑待強梗義不相妨。
○誠齋楊氏曰:二、三、五有衆齒上下噬齧之象。
○易氏曰:五,除間之主也。四,大臣之除間者也。二、三,羣臣之除間者也。以初之滅趾而不悛,又轉而為滅鼻,深其刑以治之也。
○泉峰龔氏曰:滅鼻之說,《本義》以用刑者有傷為言,程子以受刑者有傷為說。要之,如程子之說,方與卦内滅趾、滅耳之說相應。
六三: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腊肉,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隂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,處不當位,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。如噬齧腊肉而遇毒,是可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間而合之,雖其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然用刑非不當也,故无咎。
○《語録》曰:噬腊肉遇毒,則是所噬者堅韌難合。六三以隂柔不中正而遇,此所以遇毒而小吝。然此亦是合當治者,但難治耳。治之雖小吝,終无咎也。
○徐氏曰:腊者,肉見於外,骨藏於内,人所不察者。以六居三,外柔内剛,亦有此象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周禮:獄訟入鈞金束矢,而後聽之。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貞固則吉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在噬嗑四為最善。四剛而明,體陽而居柔。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艱。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
○楊氏曰:九四合一卦言之,則為間者。以爻言,則居近卦之位,任除間之責者也。易之取象不同,類如此。
○王十朋曰:至堅者,金也;至直者,矢也。周禮有兩劑入鈞金,兩造入束矢,而後聽之,則是不入束矢。不入金者,自服於不直者也。
○徐氏曰:胏者,骨見於外,肉附其間,其強可見矣。以九居四,外剛内柔,亦有此象。噬嗑中四爻,三柔一剛,剛者噬之用也,故四為噬之主而獨吉也。
○新安胡氏曰:以全體言,九四為一卦之間,則受噬者在四。彖辭利用獄,是刑四也。以六爻言,則受噬者在初、上,故初、上皆受刑,四反為噬之主。爻中稱腊、稱乾,皆離象。說卦曰:離為乾卦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黄,中色;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乃得无咎,亦戒占者之辭。
集疏:
○程子曰:五在卦愈上,而為噬乾肉,反易於四之乾胏者,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。然五處中剛而實柔體,故戒以必貞固而懷危厲,乃能无咎也。
○《語録》問:九四利艱貞,六五貞厲,皆有艱難、貞固、危懼之意,故皆為戒占者之辭。曰:亦是爻中元有此道理,大扺纔是治人,彼必為敵,不是易事。故雖時位、卦德得用刑之宜,亦須以艱難、貞固處之。
○童溪王氏曰:四以剛而居柔,五以柔而居剛,其不正一也。故四必艱貞而後為吉,五必貞厲而後得无咎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何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總論:
蔡氏曰:噬之用在中,故中四爻為噬也。初、上爻受噬者也,為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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