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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-[清]乔莱撰《乔氏易俟》

未济(火水未济)【离宫三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坎下:错离综坎|先天:西方|后天:北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阳】 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(清)喬萊撰《易俟•卷十八》 ䷿【坎下离上】 《程傳》:未濟序卦: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為卦離上坎下,火在水上,不相為用,故為未濟。 雲峯胡氏曰:上經首乾坤,乾坤之後,六卦皆主坎之一陽。下經終既濟,未濟濟因坎水取義而亨,又皆主離之一隂。天地終始,皆水火相為用也。三陽失位,故未濟。三隂應三陽,而隂又得中,所以未濟終于濟也。 未濟: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【汔,傳:魚乞反。《本義》:許訖反】。 萊按:未濟何以亨也?既濟初吉終亂,則未濟亂當復治,而離之一隂為卦之主,有致亨之道也。 隆山李氏曰:坎為水,為穴,為隱伏。物之穴居隱伏,往來水間者,狐也,故取小狐汔濟濡其尾之象。汔,幾也。幾濟而濡其尾,則未濟也,故无攸利。 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 《本義》:指六五言。 雲峯胡氏曰:乾坤之後為坎者六,至既濟、未濟,雖因坎取義,然皆曰柔得中也,則又專指離而言。坎之與離終始,可相有而不可相无如此。 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 《程傳》:據二而言也。朱子曰:未出險中,不獨九二一爻指全卦也。 萊按:九二陽爻非狐也,亦无指全卦為狐之理,小狐專指初也。既濟之亂在終,則未濟之難在初,過此未必不濟也。初爻詞亦曰濡其尾,則彖中小狐指初明矣。 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 朱子曰:不續終,是首濟而尾濡,不能濟,不相接續去,故曰不續終也。狐尾大,濡其尾,則濟不得矣。 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 萊按:不當位,故未濟。剛柔應,非終于不濟也。 汴水趙氏曰:聖人于卦中片善寸長无一棄者,因諸爻皆不正,故爻中三言貞吉,戒之也。 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 火就燥,居之沮洳之方則熄;水流濕,居之高塏之方則涸。君子觀未濟之象,慎辨其物,各居其方,不特水火然也。凡其所居,各得交濟之道,毋若火在水上,不相為用,而成未濟之難也。【集:汴水趙氏、白雲郭氏】 初六,濡其尾,吝。 萊按:未濟之義在初六一爻,何則?二不出而求濟者,三未濟而可濟者,四伐鬼方而受賞則濟矣。故未濟之義在初,而濡其尾之詞見于彖也。時方多難,隂柔才弱,不量力以求濟,自致敗亡,亦可羞已,故曰濡其尾,吝。 雲峯胡氏曰:既濟之濡其尾,可濟而不輕濟也。未濟之濡其尾,不可濟而妄濟也。 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 朱子曰:極字未詳。萊謂知讀作智,其義自通。王式丹曰:六十四卦小象,獨極字不可叶。 九二,曳其輪,貞吉。 萊按:以他卦言之,二剛中之才,正應在五,宜出而濟難者,曳其輪,何哉?曰:二**應也。曷言不應也?曰:水之性不可上,火之性不可下,于上下之不交,知二五之不應也。既未濟之時,離用事,坎不用事,坎之一陽,雖在既濟為五,且不如東隣之時,况在未濟為二,可出而有為乎?使其冒險,勢將覆轍,惟不可出而不出,貞也,吉也。輪,坎象,行于陸者,非濟川具也,曳之是已。 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 《本義》:九居二,本非正,以中故得正也。 雲峯胡氏曰:程子云:正有不中,中无不正。此曰以中故得正,易之大義也。 六三,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 萊按:先儒謂既征凶矣,何又利涉?疑遺一不字,是殆不然。三居坎極,將出乎險川,可涉已,特未涉耳。故六爻獨于三表出未濟二字,過此則近于濟矣。雖然,懼其躁也,曰征凶,戒之也;又懼其怠也,曰利涉大川,勉之也。 彖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【平聲】也。 臨川吳氏曰:未濟諸爻位皆不當,而象傳特于六三言之者,隂柔居險極也。 九四,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 萊按:險已過矣,將濟之時也。五曰貞吉,四曰貞吉,濟險君臣不正,不能濟也。五曰无悔,四曰悔亡,未濟之先,致兹險難,有可悔之事也。鬼方至難伐者,震用伐之,臨事而懼也。三年受賞,則撻伐之功成,而未濟者濟矣。又按:未濟之難,由叛亂梗治,疆場未靖,故曰伐鬼方。既濟之亂,由好大喜功,勤兵于遠,故曰伐鬼方。未濟伐鬼方,所以戡亂也。既濟伐鬼方,所以召亂也。 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【叶杭】也。 萊按:四之志,何志也?曰:志在求濟而已。伐鬼方而受賞,則未濟者濟已,故曰志行。 六五,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 萊按:五與四,君臣同心以求濟者,故皆曰貞吉,曰悔亡,曰无悔也。文明之主,暢于四支,發于事業,君子之光也。曰君子,位之尊、德之備也。然光豈由外飾乎?中有孚誠,故吉。先儒謂五之孚,孚二也。此拘二、五之應也,殆不然已。二曳其輪而不出者,五曷為孚之?且二,坎之一陽也;五,離之一隂也。二、五孚,則水火交矣,非卦義矣。 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 童溪王氏曰:暉者,光之發也。 萊按:否之二、困之二,君子之失志者,曰大人否亨,曰大人吉,尊之以大人,示不敢䙝也。觀之五、未濟之五,大人之得志者,曰君子无咎,曰君子之光,俾知所重也。 上九,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 萊按:既濟至終而亂,未濟至終而治矣。上之孚,即五之孚。蓋禍亂既平,紛擾不事,内有孚,誠君臣燕衎,此有孚于飲酒之義也,无咎也。雖然,不可不節也。禍亂之作,不在憂勤之時,而在宴安之後。使沉湎于酒,流連荒亡,則有濡首之象。首且濡,身胥溺矣。有孚之謂,何至于失?是以知既濟之濡首,由于憂患;未濟之濡首,由于安樂。安樂之害,甚于憂患,故聖人戒之。如唐莊宗平梁之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-[清]乔莱撰《乔氏易俟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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