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清)刁包撰《易酌•卷四》
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上下二陽而中虚,為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物為口作梗,人為天下作梗,須除去之乃得。和合无間,大亨之道也,故曰噬嗑亨。齧去其間而合之,非刑獄不可,故利用獄。
傳曰:不曰利用刑,而曰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也。昔人以獄為福堂,蓋安置之以詳察其情偽,防閑之以漸俟其悔悟也。大凡治獄者,明足以照而威不足以斷,則有寛縱養奸之弊;威足以斷而明不足以照,則有冒昧殘民之失。兩體交濟,治獄之道盡矣。
傳曰:几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。无間則和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間也。若君臣、父子、親戚、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于其間也。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讀此則應事、接物、齊家、治國、平天下之道,俱在是矣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頤者,口也。頤之為體,其中虚足以受,其齒剛足以斷,有物間隔,齧而后合,故曰噬嗑。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彖辭言亨,傳加而亨,便有用力意,非優游无事所可坐致亨通也。剛柔分,如《本義》均停之意,亦是。但三剛三柔之卦尚多,不應于此與節卦獨言剛柔分也。
傳曰: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明辨之象。此須將六爻三分而各數之,亦未甚得。竊意分對合看,剛柔分連動而明看。震剛離柔,剛分在下,柔分在上,此以二體言也。震下離上,在下者必動,在上者必明,此以二德言也。但有分而无合,則不可以章矣。震雷離電,相須並見,此以二象言也。
傳曰:雷電合而章,言威照並用也。訂詁曰:漢五侯僭逼,罪狀顯著,成帝得于目覩,非不明也,乃不能置之法,則雷不與電合矣。趙、蓋、韓、楊之死,成帝非不斷也,然皆死非其罪,則電不與雷合矣。此理甚好。柔得中而上行,《本義》作卦變說,言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中也。
傳曰:六五以柔得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謂居尊位,此耑主時位說。
又曰:以柔居五,為不當位而利于用獄者。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于嚴暴,過柔則失于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?曰:剛柔,質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獄之宜也,須如此分析纔是。三代而后,若漢文帝者,鄧通之獄,不撓大臣之法;薄昭之獄,不徇戚畹之情,其亦庶乎柔中而利用獄者矣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《本義》作電雷,從蔡邕石經本為是。或曰雷電與天地交一例,非也。電光發則雷聲繼之,應合而无間,故為噬嗑之象。先王觀此象而辨析其刑以示民,使之憬然知避法電之明也;整飭其法以防民,使之凛然如畏法雷之威也。明罰勅法,尚未說到用處,與折獄致刑不同,則以豐者震在明前,噬嗑者明在震前故也。傳曰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一語最精。
初九,履校滅趾,无咎。
子夏曰:此戒治獄者不可不謹其微也。焦氏遂謂六爻皆言治獄,看上九如何說的去。且中四爻俱取噬字為義,初上則否,故知初上无位則受刑之人,中四爻為用刑之人也。程、朱之說,不可易矣。一陽居震之初,震,動也,動則多咎,書所謂非終乃惟眚者也。宜薄示懲創,用木械加于足,如納履然,故曰履校滅趾。繋辭曰:小懲而大戒,小人之福也。
傳曰:言懲之于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
按:震為足,下畫為趾,初剛橫亘于震足之下,足械没其趾之象。又足械之制,周圍其脛而已,下不及足也。若然,則滅趾袛是遮没其趾,併非滅傷其趾之謂也。
象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。
防微以杜其漸,創始以善其終。
傳曰:履校而滅其趾,則知懲戒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蓋禁止其行,使不進于惡也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二應五之位,以中正治獄者也。居中得正,刑人而人服之,故取噬膚為象。如噬齧人之肌膚,最為易入,其入之深,至没其鼻。
傳曰:二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
又曰: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。與嚴刑以待剛強,義不相妨。竊意中正體也,嚴刑以待剛強,中正之用也,故義不相妨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初剛強而二乘之,若僅僅在皮膚間,用力未為得也,故用刑深嚴,至于滅鼻。
傳曰:深嚴則得宜。乃所謂中也,而正不待言矣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三,隂柔不居正,而居下之上,有治獄之權,无治獄之德者也。《本義》云:腊肉,謂獸脂全體骨而為之者。堅靭之物,喻人之倔強難馴也。遇毒,喻倔強輩怨懟悖逆而反噬之也。刑人而人不服,至使有以藉口而興禍心,能无羞吝乎?然在彼有應治之罪,在此有治獄之責,以分以理,固自應爾,何咎之有?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在周公不欲寛假小人,而屈朝廷之法,故薄責其失,而曰无咎。在孔子不欲苛䋲下民,而緩源本之治,故推原其失,而曰位不當。此交相發明者也。一存居尊之體,一明反求之道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傳曰: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噬乾胏。按:腊肉,肉藏骨,柔中有剛,喻人之外善柔而内剛狠也。六三柔居剛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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