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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卦-大过䷛泽风大过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

大过(泽风大过)【震宫游魂卦|兑上:错艮综巽-先天:东南-后天:西方|巽下:错震综兑|先天:西南|后天:东南|天位:少阳|人位:太阳|地位:少阳】䷛大過:䷛時來遯。 【原文】大過,棟橈。利有攸往,亨。 【原文】彖曰:大過,大者過也。棟橈,本末弱也。剛過而中,巽而說行,利有攸往,乃亨,大過之時大矣哉。 兑上巽下為大過。大,陽也。四陽畫在中,二隂畫在外,陽倍于隂,大者過也。四陽畫之卦一十有五,五陽畫之卦六,純陽畫之卦一,何獨兑上巽下為大過,以自遯來也?四月純乾,陽長已極,至垢一隂生,遯二隂生,陽過盛而衰矣。遯四陽猶盛,為隂所逼,上九一爻顛而至下,初六在下藉之,六二往上乘之,陽雖盛而上下皆為隂所持,四陽懸于二隂之中,下不至地,上不至天,徒見其厖然大耳。譬之人持其首尾,而欲逞剛健之氣以自為大,其不為所撓者幾希。棟之撓,撓于二柔,非剛之故也。說者謂隂陽貴得其平,偏勝則過,慮棟之撓,斲而小之,是調停之術,而昧于攸往之亨者也。遯,大象。巽,大過下體。巽,遯六二互巽上而為兑,巽之反也。巽為木、為長、為高,兑上反。巽,棟象。兑金在木上,四陽居中任重,二隂在兩端,柔弱不勝而撓之象。中四爻皆陽,有亨義,隂在下,故不能亨,必往而後亨也。剛柔相濟之說,彖、爻、傳俱无此義。大明終始,聖人以贊純乾。此卦之過,在以柔為本末,而非以剛畫多為過也。大過四陽在内,二隂在外,似應以頤為小過。小過二陽在内,四隂在外,似應以中孚為大過。而卦不然者,主乎剛也,而剛在中,而與本末較也。剛德在中,而後可言過與不及。若隂在内,則柔而惡矣,烏得言過哉?小過剛在内,而上下四隂本末強,二五得中,柔用事,故小者過。此卦剛在内用事,而以二柔居初上,首尾不剛,乃見中之過剛。或有四陽不宜過盛之疑,以撓歸過于剛,而聖人則曰本末弱也。棟以弱而撓,本末以柔而弱,則棟之撓,撓于柔耳。謂損剛以益柔,增柔以勝剛者,誤也。然大者不能始終乎剛,為天德之純,使柔得據其本末而撓之,是則非小之過,而大者之過也。二五為内外用事之地,剛雖過而得中,以剛制柔,有過人之德矣。又内巽順而外以悦行,剛過而不恃其剛,以是而往,并初之巽上,往而大象成兑,則剛不過而為壯,棟不撓而得亨矣。夫大過者,時也。當大過之時,非繩趨尺步者所能勝任。有大過人之才,然後可以成大過人之事。天下患无棟,不患其撓。彼撓者,非棟也。 【原文】象曰:澤滅木,大過。君子以獨立不懼,遯世无悶。 木在澤下,澤水滅之。天一生水而没巽木,大者過也。小過之過在中弱,大過之過在本末弱,并其弱者強之,則天行之健也。故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崇陽實助中德也。獨立不懼則本強,遯世无悶則末強,非斲其棟而求不撓也。彼為調停交濟之說者,元祐之往轍可鑒矣。 【原文】初六:藉用白茅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藉用白茅,柔在下也。 初六巽體在下,有白茅之象。古人祭祀,縮酌沃灌,薦牲薦黍稷,皆藉以茅,敬慎之至也。初之在下,非能愛陽,而藉之大過之初,聖人為四陽告,而并以告初也。處過之始,貴在敬慎。白茅至弱,而用之以善其剛,則大不過而本不弱矣,何咎之有?象傳申之曰柔在下,明爻辭為在上之剛言也。柔在下,用之為本則弱,用之為藉則本益強,固矣。其莊敬日強之道乎? 【原文】九二:枯楊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 【原文】象曰:老夫女妻,過以相與也。 楊為澤木,時過乃枯,稊忽生之,近初柔也。九乃士夫,居上為老,來而得妻,乘巽女也。二在遯終,陽過而亢,自上之二,剛過而中,故有此象。稊附幹而生,妻相夫而順,剛不以柔為本,而用柔以佐其本,是亦白茅之藉也,尚何弱而不利乎? 象傳申之曰:過以相與。陽以過而與柔,非因柔而成過,如九二者,可謂善用柔者矣。 【原文】九三:棟橈,凶。 【原文】象曰:棟橈之凶,不可以有輔也。 三本艮體,艮為門闕,以一陽横亘于二隂之上,有棟之象。自承棟之二往上,而棟撓矣。艮變而巽于下,雖上九之二以剛承剛,然棟已撓,而復增一棟以輔之,覆壓之凶,其能免乎?三剛過而不中,本末已弱,非棟材也。撓而不勝任,當易置之,故象傳曰:不可以有輔也。 【原文】九四:棟隆,吉,有它吝。 【原文】象曰:棟隆之吉,不橈乎下也。 四居兑體内,三爻巽乎其下,下巽則上隆,故為棟隆。二、三、四互乾,四得乾體之全;三、四、五互乾,四在乾畫之中。巽而悦行,四其有焉,吉何如之?他指上六也。上為兑主,與四同體,大不撓而水忽滅之,吝在意外,可不慎乎? 象傳申之曰:不撓乎下。棟撓之凶雖免,而滅木之吝亦可虞。防其有他,所以戒其有終也。 【原文】九五:枯楊生華,老婦得其士夫,无咎无譽。 【原文】象曰:枯楊生華,何可久也;老婦士夫,亦可醜也。 五居兑體,秋楊已枯,時過而華,澤水在上也。五居中正,宜稱士夫。隂乘其上,是為老婦。二得女妻,其政在二。婦得士夫,政乃在婦矣。剛而比柔,其象如此。澤雖滅木,不能撓木,其咎乃无。秋華不實,老婦不育,又何譽乎?然剛不能用柔,而反為柔用,楊且終枯,而士失夫道矣。故象傳以不可久而可醜申之。 【原文】上六:過涉滅頂,凶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過涉之凶,不可咎也。 自遯二之上,凡歷四陽,過三為坎過四,過五為兑涉,一坎兩兑而至上,仍為兑澤,其頂没矣。老婦无歸,俯而從人,過極而窮,其凶可知。然棟之撓,其咎在本而不在末;柔之侵陽,其咎在下而不在上。故象傳曰不可咎也。

第28卦-大过䷛泽风大过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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