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【上经】第6卦-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清)李光地撰《周易觀彖•卷二》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上剛下險,則是上以威猛齊民,下以詐偽應之,訟之源也。内險外健,是懷傾危之心,而逞剛強之氣,訟之端也。天上水下,形氣相違,如人無和合之誼,隔絶乖爭,訟之成也,所以名訟。
○有孚而窒,則情直而事不伸,可以訟也。然必中懷憂懼,無好爭之心,乃可得吉。又當苟直則止,不可終極其訟。苟終極其訟,雖事有情實,亦必凶也。利見大人者,訟之事必直於大人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涉大川以和而濟。訟之道競勝而不和,有危䧟之機,故於涉險爲不利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剛來而得中,謂九二居内卦而得中也。凡卦有二體,即有上下内外。有上下内外,即有上下往來之象。故凡彖傳言上下往來者,皆虚象也。先儒言卦變者不一,今依古註,只以虚象言之。剛則有孚,來而得中,則能退守憂懼,而不終訟必矣。尚中正,謂尊尚中正之人,如九五者是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理明於素,則爭心不生;慮周於先,則爭端不起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卦惟九五居尊,有中正之德,取聽訟為義,餘爻則皆取訟義。初以柔居卦初,作事謀始者也。故雖小有言語爭訟,而不長永其事以消釋之,必得終吉也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不永所事,辨何由明乎?古人無辨止謗之言,諒矣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九二居下,為訟之主,不免于訟矣。然有中德,而九五非敵,故為能度於理勢而不克訟,且退避之,甚至於歸而逋焉。人能如此,則雖所居亦化之,其邑人三百戶皆無災眚,蓋退讓之成俗也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言其不克訟而歸逋竄者,以為不安在下之分,而與上訟,則災患所自取也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六三柔質,本非爭訟者也。然處凶危之地,又當進退之交,故因發為占戒,言人能安於素分而守其正固,則雖處危地而終吉矣。或不得已而從王事,亦不可居其成功,教人以終始退讓不爭之道也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言能安其素分,則雖或從王事,亦必有以自處而得吉矣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陽居健體,本有訟象。居柔而履懼,故能自止而不克訟。然二當五,則勢不敵,故曰歸而逋。四應初,則是以理自反而安于正,是以吉也。即命者,改悔之端。安貞者,自守之操。
彖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九五,彖所謂大人也。有大人之德,故未訟則感之而化,已訟則就之而直。遇此爻而有訟事者,當元吉也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訟之義,以柔為善。初、三皆柔,故終吉之占同。二有惕中之德,四處多懼之位,故其不克之辭亦同。惟上剛質健極,以處訟終,終訟而凶者也。雖榮必辱,况未必得乎?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点校說明
【点校底本】:文渊阁《欽定四庫全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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