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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南宋)朱熹撰《周易本义》卷一上经:第二十一卦_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 噬嗑,亨,利用獄。 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**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占也。 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 以卦體釋卦名義。 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上,時掌反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卦變釋卦辭。 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 雷電,當作電雷。 初九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校,音教。初、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履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 六二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 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六三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腊,音昔。腊肉,謂獸腊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九四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 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 六五 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 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。亦戒占者之辭也。 《象》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 上九 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聰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[/erphpdown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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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南宋)朱熹撰《周易本义》卷一上经:第二十一卦_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,第1张

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**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占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上,時掌反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卦變釋卦辭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雷電,當作電雷。

初九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校,音教。初、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履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

六二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六三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,音昔。腊肉,謂獸腊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九四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
六五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。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上九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聰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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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 噬嗑,亨,利用獄。 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占也。 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 以卦體釋卦名義。 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上,時掌反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卦變釋卦辭。 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 雷電,當作電雷。 初九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校,音教。初、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履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 六二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 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六三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腊,音昔。腊肉,謂獸腊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九四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 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 六五 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 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。亦戒占者之辭也。 《象》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 上九 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聰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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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占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上,時掌反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卦變釋卦辭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雷電,當作電雷。

初九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校,音教。初、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履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

六二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六三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,音昔。腊肉,謂獸腊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為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九四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乾,音干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
六五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於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无咎。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上九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聰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