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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。
火之為物,不能自見,必麗於物而後有形。故離之象,取於火也。
利貞,亨。畜牝牛吉。
《彖》曰:離,麗也。日月麗乎天,百穀草木麗乎土。
言萬物各以其類麗也。
重明以麗乎正,乃化成天下。柔麗乎中正,故亨,是以畜牝牛吉也。
六麗,二、五是柔麗中正也。物之相麗者,不正則易合而難久,正則難合而終必固。故曰利貞亨。欲知其所畜,視其主。有是主,然後可以畜是人也。有其人而无其主,雖畜之不為用。故以柔為主,則所畜者,惟牝牛為吉。
《象》曰:明兩作,離,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。
火得其所附,則一炬可以傳千萬。明得其所寄,則一耳目可以盡天下。天下之續吾明者眾矣。
初九:
初九:履錯然,敬之,无咎。
《象》曰:履錯之敬,以辟咎也。
六爻莫不以相附離為事。而火之性,炎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剛者,寧倨而无諂。以剛附柔者,寧敬而无瀆。瀆其所附,則自棄者也。故初履聲錯然敬之*,以辟相瀆之咎。
【註】「錯然敬之」或作「錯然敬二」。
六二:
六二:黃離,元吉。
《象》曰:黃離元吉,得中道也。
黃,中也。陰不動而陽來附之,故元吉。
九三:
九三:日昃之離,不鼓缶而歌,則大耋之嗟,凶。
《象》曰:日昃之離,何可久也。
火得其所附則傳,不得其所附則窮。初九之於六二,六五之於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陰陽之相資也。惟九三之於九四,不得其傳而遇其窮,如日之昃,如人之耋也。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故鼓缶而歌,安以俟之。不然,諮嗟而不寧,則凶之道也。
九四:
九四:突如其來如,焚如,死如,棄如。
《象》曰:突如其來如,无所容也。
九三无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窮者也。然九三之窮,則咨嗟而已。九四見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義之不可得,故其來突如,其炎焚如。六五拒而不納,故窮而无所容。夫四之欲得五,是與上九爭也,而,離之王公也。是以死而眾棄之也。
六五:
六五: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
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離王公也。
王公,上九也。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故出涕戚嗟,以明不貳也。六五不貳於四,則上九勤之矣*,故吉。
【註】「上九勤之矣」或作「上九離之矣」。
上九:
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獲匪其醜,无咎。
《象》曰:王用出征,以正邦也。
凡在下者,未免離於人也。惟上九離人,而不離於人。故其位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離矣。而有亂群者焉,則王之所征也。嘉者,六五也。非其類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應,故近而附之者得稱嘉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類者,以上九與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