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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曹魏)王弼著《周易注》第二十一卦_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 噬嗑,亨,利用獄。 【注】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 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 【注】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 噬嗑而亨, 【注】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 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 【注】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 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【注】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 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 噬嗑初九: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【注】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【注】過止於此。 噬嗑六二: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 【注】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 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噬嗑六三: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【注】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 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噬嗑九四: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 【注】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 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噬嗑六五: 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 【注】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 噬嗑上九: 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【注】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 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【注】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[/erphpdown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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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曹魏)王弼著《周易注》第二十一卦_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,第1张

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【注】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【注】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

噬嗑而亨,

【注】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
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【注】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【注】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噬嗑初九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注】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【注】過止於此。

噬嗑六二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【注】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噬嗑六三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【注】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噬嗑九四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

【注】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噬嗑六五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【注】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噬嗑上九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注】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【注】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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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 噬嗑,亨,利用獄。 【注】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 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 【注】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 噬嗑而亨, 【注】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 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 【注】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 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【注】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 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 噬嗑初九: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【注】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【注】過止於此。 噬嗑六二: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 【注】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 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噬嗑六三: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【注】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 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噬嗑九四: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 【注】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 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噬嗑六五: 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 【注】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 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 噬嗑上九: 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【注】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 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【注】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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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雷噬嗑 地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天位:少阴|错卦:水风井|综卦:山火贲|交互卦:水山蹇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【注】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【注】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

噬嗑而亨,

【注】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
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【注】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【注】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噬嗑初九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注】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【注】過止於此。

噬嗑六二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【注】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噬嗑六三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【注】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噬嗑九四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

【注】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噬嗑六五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【注】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噬嗑上九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注】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【注】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