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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传:《夬·序卦》:“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夬,夬者决也。”益之极,必决而后止,理无常益,益而不已,已乃决也,《夬》所以次《益》也。为卦兑上乾下,以二体言之,泽,水之聚也,乃上于至高之处,有溃决之象。以爻言之,五阳在下,长而将极,一阴在上,消而将尽,众阳上进,决去一阴,所以为《夬》也。《夬》者刚决之义,众阳进而决去一阴,君子道长,小人消衰,将尽之时也。
夬,扬于王庭,孚号有厉,告自邑,不利即戎,利有攸往。
本义:“夬”,决也,阳决阴也,三月之卦也。以五阳去一阴,决之而已。然其决之也,必正名其罪,而尽诚以呼号其众,相与合力。然亦尚有危厉,不可安肆,又当先治其私,而不可专尚威武,则利有所往也。皆戒之之辞。
程传:小人方盛之时,君子之道未胜,安能显然以正道决去之。故含晦俟时,渐图消之之道。今既小人衰微,君子道盛,当显行之于公朝,使人明知善恶,故云“扬于王庭”。“孚”,信之在中,诚意也。“号”者,命众之辞。君子之道虽长盛,而不敢忘戒备,故至诚以命众,使知尚有危道。虽以此之甚盛,决彼之甚衰,若《易》而无备,则有不虞之悔。是尚有危理,必有戒惧之心,则无患也,圣人设戒之意深矣。君子之治小人,以其不善也,必以己之善道胜革之,故圣人诛乱,必先修己,舜之敷文德是也。“邑”,私邑。“告自邑”,先自治也。以众阳之盛,决于一阴,力固有余。然不可极其刚至于太过,太过乃如《蒙》上九之为寇也。戎兵者强武之事。“不利即戎”,谓不宜尚壮武也。“即”,从也。从戎,尚武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阳虽盛,未极乎上,阴虽微,犹有未去,是小人尚有存者,君子之道有末至也。故宜进而往也,不尚刚武,而其道益进,乃夬之善也。
集说:游氏酢曰:“扬于正庭”,诵言于上也。“孚号”,诞告于下也。“告自邑”。自近而及远也。
胡氏炳文曰:以五阳去一阴,而彖为警戒危惧之辞不一。盖必“扬于王庭”,使小人之罪明。以至诚呼号其众,使君子之类合,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。有危道焉,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,有自治之道焉。复利往、往而为《临》为《泰》为《夬》也。《夬》利往,往而为乾也。盖阴之势虽微,蔓或可滋,穷或为敌,君子固无时不戒惧,尤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时忘戒惧也。
案:以《彖传》观之,则“扬于王庭”者声罪正辞也。“孚号有厉”者,警戒危惧也。“有厉”,不指时事,谓其心之忧危也。夫既曰“扬于王庭”矣,则所宣告者众,而治之务于武断矣。而又曰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意似相反何也?曰:虽宣告者众,而其本则在于自修。虽治之贵刚,而神武则存乎不杀也。盖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是终“孚号有厉”之意,“利有攸往”,是终“扬于王庭”之意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初九
初九,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。
本义:“前”,犹进也。当决之时,居下任壮,不胜宜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九阳爻而乾体,刚健在上之物,乃在下而居决时,壮于前进者也。“前趾”,谓进行,人之决于行也。行而宜,则其决为是。往而不宜,则决之过也。故“往”而“不胜”,则“为咎”也。《夬》之时而往,往决也,故以胜负言。九居初而壮于进,躁于动者也,故有不胜之戒。阴虽将尽,而己之躁动,自宜有不胜之咎,不计彼也。
集说:苏氏轼曰:《大壮》之长则为《夬》,故《夬》之初九,与《大壮》之初九无异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壮于前趾”,与《大壮》初爻同。此卦大率似《大壮》,只争一画。
蔡氏清曰:其“不胜”者,自为不胜也。故曰“为咎”,明非时势不利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九二
九二,惕号,暮夜有戎,勿恤。
本义:九二当决之时,刚而居柔,又得中道,故能忧惕号呼以自戒备。而“暮夜有戎”,亦可无患也。
程传:《夬》者,阳决阴,君子决小人之时,不可忘戒备也。阳长将极之时,而二处中居柔,不为过刚。能知戒备,处决之至善也。内怀兢惕,而外严诚号,虽“暮夜”有兵戎,亦可“勿恤”矣。
集说:张子曰:警惧申号,能“孚号”而“有厉”也。以必胜之刚,决至危之柔,能自危厉,虽有戎何恤。
苏氏轼曰:“暮夜”,警也。“有戎”“勿恤”,静也。
王氏申子曰:彖言”孚号”,而以“有厉”处之矣。二刚得中而知戒惧,故亦”惕号”。盖必如是而后可免小人乘间抵隙之忧,故虽暮夜阴伏之时有兵戎,亦不足虑矣,以防之密而备之素也。
吴氏曰慎曰:刚中居柔,能忧惕号呼,即彖之“孚号有厉,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者也,虽“暮夜有戎”而无忧。
案:此爻辞有以“惕号莫夜”为句,“有戎勿恤”为句者,言莫夜人所忽也。而犹惕号,则所以警惧者素矣。有戎人所畏也,而不之恤,则所以持重者至矣。盖即彖之所谓“孚号有厉”,“不利即戎”者也。夫唯无事而惕号,故有事而能“勿恤”。史称终日钦钦,如对大敌,及临陈则志气安闲,若不欲战者是也。此卦当以九五为卦主,而彖辞之意独备于九二者,盖九二远阴,主于平时,则发“孚号”告邑“不利即戎”之义。九五近阴,主于临事,则发“扬于王庭,利有攸往”之义,然其为中行中道则一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九三
九三,壮于頄,有凶,君子夬夬,独行遇雨,若濡有愠,无咎。
本义:“頄”,颧也。九三当决之时,以刚而过乎中,是欲决小人,而刚壮见于面目也。如是则有凶道矣,然在众阳之中,独与上六为应,若能果决其决,不系私爱,则虽合于上六,如”独行遇雨”,至于“若濡”,而为君子所愠,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。温峤之于王敦,其事类此。
程传:爻辞差错,安定胡公移其文曰:“壮于頄有凶,独行遇雨,若濡有愠,君子夬夬,无咎”,亦未安也。当云“壮于顺有凶,独行遇雨,君子夬夬,若濡有愠,无咎”。夬决尚刚健之时,三居下体之上,又处健体之极,刚果于决者也。“頄”,颧骨也,在上而未极于上者也。三居下体之上,虽在上而未为最上,上有君而自任其刚决,“壮于頄者”也,有凶之道也。“独行遇雨”,三与上六为正应,方群阳共决一阴之时,己若以私应之,故不与众同而独行,则与上六阴阳和合,故云“遇雨”。《易》中言雨者,皆谓阴阳和也。君子道长,决去小人之时,而己独与之和,其非可知。唯君子处斯时,则能“夬夬”。谓夬其夬,果决其断也,虽其私与,当远绝之。若见濡污,“有愠”,恶之色,如此则无过咎也。三健体而处正,非必有是失也,因此义以为教耳。爻文所以交错者,由有“遇雨”字,又有“濡”字,故误以为连也。
集说:陆氏希声曰: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,故外有沾污之累,内有愠恨之心。然后获“无咎”者,志有存焉。
王氏安石曰:九三乾体之上,刚亢外见,“壮于頄”者也。“夬夬”者,必乎夬之辞也,应乎上六,疑于污也,故曰“若濡”。君子之所为,众人固不识,“若濡”则“有愠”之者矣。和而不同,有“夬夬”之志焉,何咎之有。
郭氏雍曰:《夬》与《大壮》内卦三爻相类,故初九九三言“壮”。壮者小人用刚之事,非大者之壮也。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义,故《大壮》曰“小人用壮,君子用罔”。而此曰“壮于頄有凶,君子夬夬”是也。以小人用壮言之,则知“壮于頄”者,小人之事也,是以“凶”也。唯君子明“夬夬”之义,则终“无咎”矣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君子之去小人,不必悻悻然,见于面目。至于“遇雨”而为所濡湿,虽为众阳所愠,然志在决阴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盖九三虽与上六为应,而以刚居刚,有能决之象。故“壮于頄”则“有凶”,而和柔以去之乃“无咎”。
蔡氏清曰:大意谓君子之去小人,顾其本心何如耳。本心果是要决小人,则虽暂与之合,而为善类之愠,终必能决之而“无咎”。不愈于“壮于頄”而“有凶”乎,此所以贵于决而和也。
何氏楷曰:上六为成兑之主,泽上于天,故称“雨”。以其适值而非木心也,故称“遇”。本非濡也,而迹类之,故称“若”。或观其迹而不察其心也,故称有“愠”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九四
九四,臀无肤,其行次且,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。
本义:以阳居阴,不中不正,居则不安,行则不进,若不与众阳竞进而安出其后,则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当决之时,志在上进,必不能也。占者闻言而信,则转凶而吉矣。“牵羊”者,当其前则不进,纵之使前而随其后,则可以行矣。
程传:“臀无肤”,居不安也。“行次且”,进不前也,“次且”,进难之状。九四以阳居阴,刚决不足,欲止则众阳并进于下,势不得安,犹臀伤而居不能安也。欲行则居柔失其刚壮,不能强进,故其行次且也。“牵羊悔亡”,“羊”者,群行之物。“牵”者,挽拽之义。言若能自强而牵挽以从群行,则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既处柔,必不能也。虽使闻是言,亦必不能信用也。夫过而能改,闻善而能用,克己以从义,唯刚明者能之。在它卦九居四,其失未至如此之甚。在《夬》而居柔,其害大矣。
集说:方氏应祥曰:“牵羊”之说,《本义》谓让羊使前而随其后,则羊乃众君子之象,若就兑羊之象言之,则羊还是九四。羊性善触,不至羸角不已。圣人教以自牵其羊,抑其很性,则可以亡悔矣,是亦壮頄“有凶”之意。
案:“臀”者与阴相背之物也。《夬》四《姤》三,皆与阴连体而相背,故皆以“臀”为象。夫相背则势犹相远,缓以处之可也。若臀有肤,则能安坐矣。“臀无肤”,喻四之不能安坐也。不能安坐,故“次且”而欲进。所以然者,不能自制其刚壮故也。苟能制其刚壮,如“牵羊”然,则可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特恐当此时也,闻持重之言而不信耳。圣人于占戒之外,又设为反辞者,凡人有所忧畏瞻虑,则受警戒也,易,时之可为,势之可乘,一则恐失事机,二则恐犯众议,是以闻言而多不信也。“牵羊”,方氏说善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九五
九五,苋陆夬夬,中行无咎。
本义:“苋陆”,今马齿苋,感阴气之多者。九五当决之时,为决之主,而切近上六之阴。如“苋陆”然,若决而决之,而又不为过暴,合于“中行”,则“无咎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程传:五虽刚阳中正居尊位,然切近于上六。上六说体,而卦独一阴,阳之所比也。五为决阴之主,而反比之,其咎大矣。故必决其决,如“苋陆”然,则于其“中行”之德为“无咎”也。“中行”,中道也。“苋陆”,今所谓马齿苋是也。曝之难乾,感阴气之多者也。而脆易折,五若如苋陆,虽感于阴而决断之易,则于“中行”无过咎矣。不然,则失其中正也。感阴多之物,“苋陆”为易断,故取为象。
集说:郑氏汝谐曰:“苋陆”,本草云:一名“商陆”,其根至蔓,虽尽取之,而旁根复生,小人之类难绝如此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苋陆”是两物,“苋”者马齿苋,“陆”者章陆。一名”商陆”,皆感阴气多之物。药中用商陆治水肿,其物难乾,其子红。
项氏安世曰:“夬夬”者,重夬也。当夬者,上六也。三应之,五比之,嫌其不能夬也,故皆以“夬夬”明之。三谓之“遇雨”,五谓之”苋陆”,皆与阴俱行者也。比于阴而能自决以保其中,故可免咎。
案:此言“苋陆夬夬”,犹《姤》言“包瓜”,皆以细草阴类喻小人也。时当含章则包之,时当扬庭则决之。然其包之也以杞,刚之体不失也。其决之也,以“中行”,柔之用兼济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夬卦上六
上六,无号,终有凶。
本义:阴柔小人,居穷极之时,党类已尽,无所号呼,终必“有凶”也。占者有君子之德,则其敌当之,不然反是。
程传:阳长将极,阴消将尽,独一阴处穷极之地,是众君子得时,决去危极之小人也。其势必须消尽,故云无用号咷畏惧,终必“有凶”也。
集说:苏氏轼曰:“无号”者,不警也。阳不警,则有以乘之矣。
杨氏简曰:柔已决去,刚道已长,然不可不敬戒。苟忽焉不敬不戒,不警号。则亦终有凶。虽未必凶遂至,而既不警戒则放逸,逸则失道矣,失道者终于凶。
蒋氏悌生曰:《易》为君子谋,不为小人谋。详味此爻,若如《传》义说,似为小人谋,恐只依卦辞“孚号有厉”之意。言虽是五阳决去,一阴尚存,为君子之计。苟或默然养祸,则其终必致凶。圣人之情,何尝虑小人有凶也。
总论:徐氏几曰:“夬”,决也。以盛进之五刚,决衰退之一柔,其势若甚易。然而圣人不敢以易而忽之,故于《夬》之一卦,丁宁深切,所以周防戒备者,无所不至。
龚氏焕曰:《夬》卦似《大壮》,故诸爻多与《大壮》相似,初之“壮于趾”,三之“壮于頄”之类是也。《夬》以五阳决一阴,其壮甚矣。圣人虑其夬决之过,故于爻皆致戒,而以阳居阳者为尤甚焉。阳之决阴,君子之去小人,亦贵乎中而已矣。
案:《夬》之与《壮》,前三爻全相类,是已。后三爻先儒未详说,须知壮之当前者四也,夬之当前者五也,故《壮》四之“藩决”,即《夬》五之“夬夬”。若《壮》之六五,则壮已过,而非用壮之时。《夬》之九四,则夬未及,而亦未可为果决之事,故《壮》五之“丧羊”,即《夬》四之“牵羊”也。若《壮》上之“艰”,《夬》上之“号”,则戒之始终不忘危惧而已。《壮》不如《夬》之盛,故犹曰“不能遂”。《夬》则可以遂矣,然其危惧之心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