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宋)李光撰《讀易詳說•卷四》
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君臣相遇,非道同德合,則不能大有為於天下。然自古迄今,每多不合者,有物間于其間也。欲除去其間,非威明剛斷不能也。離、震二卦,合而成噬嗑,九四為頤中有物之象。盖君側之強臣,阨羣賢之進而間隔之者。噬者,齧也。嗑者,合也。頤中有物,非齧去之,則終不能合。能齧去之,則上下内外亨通而無礙矣。噬嗑非止用獄,但既明且威,則于用獄為利。又小人強梗,非加以刑辟斧鉞之誅,不能除去之,故云利用獄也。周之管、蔡,漢之上官桀,此二間也,非成王、昭帝明斷而卒除去之,則周公、霍光豈能成輔翼之功哉?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人所以養其氣,體必資于飲食,故頤者養也。頤中有物,妨于飲食,語言必齧去之,然後乃得亨通。卦體上下二剛,剛主决斷,與柔異體而相須。噬嗑自否卦而來,九五之剛分而之初,初六之柔分而之五,剛柔分而成離、震,震動而離明也。雷必有電,雷動電耀,異體相合而章著也。六五以柔而履尊位,得中而上行,不失離明之照。雖九九五為不當位,而有剛明之賢,上為之贊助,強梗者卒伏其辜,故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雷以震驚之,電以照耀之,則其威明之行,无能遁其情者,噬嗑之象也。聖人觀此象,以明其刑罰,謹其法令,使天下曉然易避而難犯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初、上以卦材言之,則為二剛,利于斷獄者也。以六爻言之,則初、上二爻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易之取義,廣大隨時,言豈一端哉?初最處下,用刑之初,為惡未大,故屨校滅趾,无咎。屨,履也。校,桎梏也。趾有止之義,屨校滅趾,校之使没其趾,但拘囚之,刑之至輕者也。孔子于此二爻,特發明其義,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,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,故屨校滅趾,无咎。上九亦小人之居尊位者也,故以小善為无益而不為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,至惡積而不可掩,罪太而不可解,故何校滅耳,凶。此二者皆為受刑之人,自二至五,皆取噬為義,則用刑之人也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六二雖處人臣中正之位,而材實柔弱,動而乘剛強之小人,非深文峻法以治之,未易勝也。故噬膚不足以之滅鼻,盖不如是,不足以服強梗也。古之斷獄者,當以矜恤為先。六二雖失先王欽慎明恕之意,以治小人,未為過也,故无咎。象噬膚滅鼻,乘剛者下乘初九,其勢不得不齧去之。用刑者小,必傷人之肌膚,故皆以噬為言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腊肉,全體之物,至難齧者也。以喻強梗小人為間之大,未易遽去之,去之不以漸,必遭其怨毒而反受其害。然奉法以制小人,有司之事,雖失威斷之大,何咎之有?但小有悔吝耳。三陽位而隂柔據之,其遭怨毒,蓋處不當其位故也。使明足以照姦慝,威足以服強梗,片言可以折其辭,則小人必聽矣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九四用剛直之道,而處柔順之位,位尊而任重,人君恃以擊強梗,除間隙也。脯有骨曰胏,最難齧者,非剛直之材,知難而守正者,未易勝之也。暴戾凶愎,小人之剛也。君子欲驅除小人,必操公心,由直道,挾利器,待時而動,動不括,乘間而發,發必中矣。若行不以艱難,守不以正固,恃其剛直,輕易妄動,則反為所齧矣。故利艱貞,乃獲吉也。
象曰:利艱貞,吉。未光者,去小人之術,當使之退聽潛消于冥冥之中。今道德之威不足以勝,至于用刑獄以除去,雖免凶咎,未足為光大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六五體雖柔弱,而居得政之位,操生殺之權,其去小人若无甚難者,然猶有乾肉之象,以見小人難去如此。五為去間之主,而四以剛正輔贊而彌縫之,用力小而見功多矣。得黃金者,得剛中之賢,足以勝小人。人君駕御大臣,得其道則為腹心股肱之用,不得其道則既任而疑之,跋扈難制,反為害者多矣。五既以柔弱而乘九四之剛,固賴以濟難,然亦不可不怵惕,常以危懼自處也,如此固可免咎。象言貞厲无咎,得當者能貞且厲而免咎,以見處之當其理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先王用刑,无貴賤之間。上九,強臣也。強臣而无位,雖嘗為大臣,而積稔罪惡,至于不可掩覆解免,固可以刑戮加之。驩兜誣人功罪,唐堯戮之;管、蔡挾武庚以叛,周公誅之。豈以位尊職重,而不敢加以刑辟哉?初九,屨校滅趾。趾,止也。欲使為惡者不復行,戒之使入于善也。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以聦不明,故以校滅耳而懲之。惡積罪大,无自新之理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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