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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九下》

小过(雷山小过)【兑宫游魂卦|震上:错巽综艮-先天:东北-后天:东方|艮下:错兑综震|先天:西北|后天:东北|天位:太阴|人位:太阳|地位:太阴】 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九下》 傳:小過序卦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人之所信則必行,行則過也,小過所以繼中孚也。為卦山上有雷,雷震於高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又隂居尊位,陽失位而不中,小者過其常也。蓋為小者過,又為小事過,又為過之小。 小過:亨,利貞。 傳:過者,過其常也。若矯枉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時而當然,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利貞者,過之道,利於貞也。不失時宜之謂正。 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傳:過,所以求就中也。所過者,小事也。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?於大過論之詳矣。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不宜上宜下,謂宜順也。順則大吉,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 《本義》小,謂隂也。為卦四隂在外,二陽在内,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正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内實外虚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小過飛鳥遺音, 《本義》謂:致飛鳥遺音之應,如何?曰:看這象以有羽蟲之孽之意,如賈誼鵩鳥之類是也。 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 傳:陽大隂小,隂得位,剛失位而不中,是小者過也,故為小事過。過之小小者,與小事有時而當過,過之亦小,故為小過。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過之所以能【一作求】亨也。 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。 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 傳:過而利於貞,謂與時行也。時當過而過,乃非過也,時之宜也,乃所謂正也。 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。 傳:小過之道,於小事有過則吉者,而彖以卦才言吉義。柔得中,二五居中也。隂柔得位,能致小事吉耳,不能濟大事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,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。三不中,四失位,是以不可大事,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,而卦才又不堪大事,與時合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此一句不類彖體,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。中剛外柔,飛鳥之象,卦有此象,故就飛鳥為義。 《本義》:以三、四言。 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 傳:事有時而當過,所以從宜,然豈可甚過也?如過恭、過哀、過儉,大過則不可,所以在小過也。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。鳥飛迅疾,聲出而身巳過,然豈能相遠也?事之當過者亦如是。身不能甚遠於聲,事不可遠過,其常在得宜耳。不宜上宜下,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。過之道,當如飛鳥之遺音。夫聲逆而上則難,順而下則易,故在高則大。山上有雷,所以為過也。過之道,順行則吉。如飛鳥之遺音,宜順也。所以過者,為順乎宜也。能順乎宜,所以大吉。 《本義》: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,以二五言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,以三四言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,以卦體言。 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 傳:雷震於山上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天下之事,有時當過,而不可過甚,故為小過。君子觀小過之象,事之宜過者則勉之,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是也。當過而過,乃其宜也。不當過而過,則過矣。 《本義》:山上有雷,其聲小過,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,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甚過,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山上有雷,小過是聲在高處下來。飛鳥遺之音,也是高處聲下來為小過。 ○君子行過恭,喪過哀,用過儉,皆是宜下之意。 ○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,大過則是剛嚴果毅㡳氣象。 ○小過者,小者過而亨,不知小者是指箇甚物事。 ○小過大率是過得不多,如大過便說獨立不懼,小過只說這行喪用,都只是這般小事。 初六,飛鳥以凶。 傳:初六隂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,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?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【一有則字】。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 《本義》:初六隂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洞林: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 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 傳:其過之疾,如飛鳥之迅,豈容救止也。凶其宜矣,不可如何,无所用其力也。 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 傳: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二與五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隂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相應,在它卦則隂陽相求,過之時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 《本義》: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隂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三父四祖五,便當妣過祖而遇隂,然而隂不可過,則不能及六五,卻反回來六二上面。 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 傳:過之時,事无不過其常,故於上進則戒。及其【一作】,君臣不可過。不可過,臣之分也

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九下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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