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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宋)李衡撰《周易义海撮要》

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 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宋)李衡撰《周易義海撮要•卷三》 ䷔【震下离上】 周易義海撮要卷三,宋李衡撰。 噬嗑。亨,利用獄。 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【注】 此卦自頤而得。頤二陽居外,四隂在内,今九四以一陽居三隂之中,如剛梗之物在於頤中,必齧而後合。【胡】 所亨在刑獄,故不云元亨。刑獄非大正之道,故不言利貞。【代】 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閒於其間,除去之則合矣。【伊】 道之衰,物至於相噬,以求合敎化,則已晚矣,故利用獄。【坡】 彖曰頤,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剛柔分,謂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,不相溷雜,故動而顯明。明動雖各是一事,合而不錯亂,故事得彰著。隂居五位,柔得中也。既居上卦,意在向進,故云上行。雖不當位,所居陽位,猶利用獄。【正】 物情不合,則成獄訟。窮其情狀,辨其辭旨,煩瀆口吻,同夫咀嚼。【牧】 上行欲後之人君,法三皇五帝之道。【劉緯】 使醜類盡除,而異方會合。【臯】 三隂爻,三陽爻,剛柔分也。柔得中而上行,進將安往?大凡柔則言上行,剛則言來,柔下剛上,定體也。剛來如訟、无妄、渙等,九二為剛體,本在上而來下。上行如晋、睽、鼎、噬嗑等,六五為柔體,本在下。今居五位為上行。【石】 噬嗑自否來否之時,剛柔不分,天地閉塞。九五之剛,分而之初,剛下柔也。初六之柔,分而之五,柔上行也。剛柔分則上下交矣,動而明則否塞通矣。雷動電明,剛柔相交,合一而成章,則天地亨矣。六五柔中,不當位也。施於用獄,无若柔中之為利。蓋人君止於仁,不以明斷稱。以臯陶寧失不經,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觀之,則不在明斷審矣。【朱】 象曰:雷電,噬嗑;先主以明罰勅法。 取可畏之義。【正】 雷震電照,則萬物不能懷邪。【侯】 專威不明,則虐而不察;專明不威,則察而不斷。【薄】 雷電相隨,有相合之義。【石】 明其罰之輕重,使人曉然易避,效電之明;正其法令,以警懈惰,效雷之動。【朱】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居无位之地以處刑,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過始於微,法始於薄,桎其行也,足懲而已。【注】 初剛而趨下,小人之性,欲動而无應,故不得行,是桎梏于獄者。【牧】 為屨校,以桎其足,使止而思其過。初九以陽明震懼,能思以止過,故无咎。上九不能思,所以有滅耳之凶。【石】 荀卿曰:菲,䋽屨。䋽枲也。尚書大傳曰:唐虞象刑,上刑赭衣,中刑雜屨。雜屨即傳所謂藨蒯之屨。要之,中刑之屨,或菲或䋽,或藨或蒯,皆草為之。疑古者制為菲屨赭衣,當刑者服之,以示愧恥。屨校没足,使止而不行,小懲大戒,所以无咎。【朱】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齧噬者,刑克之謂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。膚,柔脆之物,刑未盡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。然刑得所疾,故无咎。【注】 噬膚刑其皮。膚,鞭笞之刑也。文之太深,至劓而不以為咎,以滅趾而不悛也。【牧】 初九過惡之小人,已乘其剛,非專尚深刻。【胡】 二居中得正,則罪易服,故取膚之義。【伊】 以隂居隂,性刻而又乘剛,施之於人,張湯、杜周之流,无可咎者,當位故也。【房】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履非其位,刑人不服,且生毒怨。承四而不乘剛,刑不侵順,故小吝,无咎。【注】 柔僭剛位,以之刑物。如噬腊遇毒,而未傷懷,懼而不果刑也。【子】 三四俱失位相齧,以三噬四,以柔齧剛,其刑必難。【陸】 三處下體而无位,吏之小者也。常懼而弗能果,敢得无咎者,以内含章明,能无成而有終。【牧】 六三以不中不正之行而刑人,人无有服從之者。然以柔順之質,應於上九,剛明之人,能辨明邪正,審察獄情,所以終无咎。【胡】 馬融以腊肉為晞陽之肉,上九剛陽,契其象矣。【昭素】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雖體陽爻,為隂之主,履不獲中,居非其位,物亦不服。然得剛直,利於艱貞,未盡通理之道。【注】 肉有骨謂之胏。【陸績】 三來噬四,四反噬三,以上噬下,以剛噬隂,得剛直也。【陸】 史之大者也。居臣位之極,履近乎危,又獄事不可輕慢,故艱貞則吉。【牧】 以陽居隂,失位刑人,其道未光,不能以德服人也。【石】 以剛直之道刑於人,非艱難於正則不吉,其亦未為光也。【王逢】 胏,横渠謂五六五柔中有剛,比腊為易,比膚為難,九四剛直,往必克之,然動而不正,艱貞乃吉。噬嗑取上下相噬,用刑難易耳。卦**以君位言者六,人君不以聽訟為主,君道不可以柔為恒,君不可遯,明夷失君之則,天王出居于鄭,書出君不可旅也。决獄非人君之職,若以五為君,則二大夫、三公、四侯相噬,何哉?【朱】 四剛而明,體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於果,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利艱貞則吉也。未光者,不得中故也。【伊】 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无咎。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 黄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隂處陽,以柔乘剛,物亦不服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,居中而能行其戮者也。已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貞厲无咎。【注】 二先噬己巳,往噬之,位雖不當,刑已得當,是以无咎。【陸】 六二至六五俱有噬之文,六二以隂居隂得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宋)李衡撰《周易义海撮要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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