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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

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 ䷔噬嗑:䷔時來否。 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 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震下離上為噬嗑。 《本義》云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。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推之人事,讒邪奸宄梗帝王之化者,間也。物情有間,則離貳怨隙之害生;人心有間,則放辟邪侈之私起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患也。聖人觀噬嗑之象,以明動之道,去其間而合之,則無不和且治矣。陽動于下,上體離,明有亨之義。互坎為法律,又為刑獄。獄所以治間者,故利用獄。 朱子發云:噬嗑而亨,此合兩體言,噬嗑與亨之義也。夫互體之變,難知也。聖人于噬嗑彖明言之,其所不言,觀象玩辭,可以類推。固者為之,將曰艮、震、頤也。責離而求艮,離豈艮哉?故曰:知其彖辭,則思過半矣。噬嗑自否來,否之時,剛柔不交,天地閉塞。九五之剛,分而之初,剛下柔也。初六之柔,分而之五,柔上行也。剛柔分,則上下交矣。動而明,則否塞通矣。以隂陽言之,震,陽也。離,隂也。雷動電明,剛柔相交,合一而成章,則天地亨矣。此以初五互易,合兩體言之也。除間之事,不止于用獄言。利用獄者,專以六五言。噬嗑之用,六五之柔得中,而上行下據。九四之坎,用獄也。五君位,惟剛健中正足以當之。六五柔中,不當位也。施之于用獄,則无若柔中之為利矣。古之用獄者,史以獄成告于正,而正聽之。正以獄成告之大司寇,聽于棘木之下。以獄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之。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三宥之,然後制刑。宥之者,柔也。三宥之,然後制刑者,柔中也。 《本義》謂:卦自益來,四五互易,于卦變應。然但于剛柔分之義未合。凡卦變主時來,以十二辟卦為主,乃變之本也。胡雲峰云:動不如雷,不能斷獄。明不如電,不能察獄。不柔則失之暴,柔而不中則失之縱。獄豈易用哉? 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 雷電相須,並見之物。明罰勅法,用獄之事。效電之明,如雷之動。罰者去間于一時,法者消間于百世。 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六爻之象,其辭互見。初、上二爻以受治之人言,而治獄者可知。中四爻以治獄之人言,而受治者可知。周官掌囚下罪。桎,足械也,亦曰校。震為木,為足下,本耦畫有趾之象。初自五來,耦畫不見象,納校于屨,而下没其趾。治之于始,罪雖小而必懲,故得无咎。震為行械以禁之,故象傳曰不行也。惡不行,則无咎矣。 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卦象頤中四爻,齧物之齒也,故皆以噬言。物之剛柔,噬之難易,又從各爻取象。六二以柔居柔,故所齧之物亦柔。膚柔易齧,并滅其鼻,入之深也。 朱子發云:艮隂為膚,剝之四亦曰膚。二、三、四互艮為膚,又為鼻。噬則柔變剛,三之上而艮鼻滅,故有此象。以柔噬柔,其獄易治,无咎宜矣。 象傳曰:乘剛二,下乘初九,柔而有力,得剛之助者也。 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六三以隂居陽,近離互坎,故有噬腊肉遇毒之象。 何元子云:互坎為豕為毒,三為坎之下畫,離日在上,豕肉受日之暵者。肉者,六之柔也。腊之則堅,位剛故也。隂柔不中正,治獄如此,豈惟難治,且肆毒焉,小吝宜矣。然柔以治獄,其噬未深,夫又何咎? 象傳曰:位不當,二乘剛,故得其助。三近間,故遇其毒。其位然也。 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九四,頤中之物。三、四、五互坎,象豕。三、五在外為肉,四中實而體離,乃乾胏也。帶骨而乾,其堅難噬,治獄者遇之,宜其艱矣。然以剛居柔,其體中直,能以剛正服之,則鈞金束矢,得其情罪之平。惟艱貞自守,則吉之道也。四居隂不正,故戒以艱貞,而象傳亦曰未光也。艮體未成,物在頤中,故曰未光。胡雲峰云:骨因九取象,肉因四取象,離為乾卦,故為乾胏。腊肉,肉藏骨,柔中有剛,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如之。乾胏,骨連肉,剛中有柔,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 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 何元子云:三在離之下,日所乾者,故為腊肉。五在離之中,火所乾者,故為乾肉。黄,中色。離得坤中爻,故黄。本乾體,故為黄金。六五一爻,正彖傳所謂柔得中而上行,得用獄之道者,然必貞厲而後得无咎。聽獄之事,不自恃其明,不輕用其威,而時存哀矜慎重之心,雖得其正,而猶以為厲,僅可免于咎也。象傳明之曰得當,離初為未光,離終為不明,惟中乃為得當,敢輕言用獄哉? 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何元子云:上畫為首,則畫在上,首械之象。鄭康成云:離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,荷校滅耳之象也。上九居卦之上,剛過而亢,怙終不悛,其凶可知。 象傳曰:聰不明。 朱子發云:坎水離火,日月之光。火,外景也,于目為視。水,内景也,于耳為聽。視聽之用,无非明也。氣交則通,精併則專。瞶者專視,併耳之用于目也。瞽者專聽,併目之用于耳也。上之三,離目毁,无見善之明。坎耳變,又不能專聽,是聰復不明也。六爻惟四稱吉,而傳猶曰未光,餘則止言无咎。 朱子發云:用刑言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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