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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清)尚秉和撰《周易尚氏学•卷十二下经》第42卦-益卦:风雷益卦(震下巽上)

(清)尚秉和撰《周易尚氏学•卷十二下经》第42卦-益卦:风雷益卦(震下巽上) 风雷益卦 地位:少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老阳|错卦:雷风恒|综卦:山泽损|交互卦:山地剥 益,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 贞我悔彼。以彼之阳。下来益我。故曰益也。归藏曰诚。说文。诚和也。书召诰。其丕能诚于小民。注亦训诚为和。风雷同声相应。和之至也。是周易以阳爻上下言。故曰益。归藏合上下卦言曰诚也。利有攸往。谓五。五既中且正。传所谓中正有庆也。利涉大川谓初。坤大川。震为舟。初阳遇阴而通。故曰利涉。传所谓术道乃行也。 《彖》曰:益,損上益下,民說无疆,自上下下,其道大光。利有攸往,中正有慶;利涉大川,木道乃行。益動而巽,日進无疆,天施地生,其益无方,凡益之道,與時偕行。 坤为民。震为乐。故曰民说。坤为广。故曰无疆。否四来居下卦之下。故曰自上下下。震为玄黄。故曰大光。利有攸往。中正有庆。谓五。利涉大川。木道乃行。谓初。震为舟故曰木。古刳木为舟。故谓舟为木。。涣曰乘木有功。中孚曰乘木舟虚。皆以木为舟。利涉大川。故曰木道乃行。言舟行水上。舟楫之利用溥也。此纯释利涉之义。坤为水。震为舟。故曰木曰行。程子不知本即为舟。改木为益。野文之害。至斯而极。阳自外来。故曰天施。震为生。坤为地。故曰地生。益者否之终。泰之始。太玄云。巳用则贱。当时则贵。艮为时。与时偕行者。言时而当益。不能不益也。 《象》曰:風雷,益,君子以見善則遷,有過則改。 乾力善。坤为过。乾来初。得值得民。是迁善也。乾来初成震。坤象灭。是改过也。故学易之君子法之。 初九:利用為大作,元吉,无咎。 虞翻云。大作谓耕播未来之利。按虞书。平秩东作。注岁起于东。而始就耕。谓之东作。禹贡恒卫既从。大陆既作。注二水巳治。从其故道。大陆之地已可耕作。是作即耕也。震为春。为耕。至春民尽耕。故曰大作。阳遇阴故利。乾元通。故元吉无咎。 《象》曰:元吉,无咎,下不厚事也。 震健而决躁。故左氏以为射。言其速也。厚余也。行速故无余事。坤为事。言初虽在下。往利无阻。事无积滞。仍利涉大川之意也。 六二:或益之十朋之龜,弗克違,永貞吉。王用享于帝,吉。 艮为龟为朋友。坤数十。故曰十朋之龟。二应在五。五又故以十朋之龟益二也。二得阳应。故曰弗克违。二当位。故永贞于二吉。震为帝。王谓五。震为祭祀。故曰享。王用享于帝吉者。言五应二。则二吉也。 《象》曰:或益之,自外來也。 外谓九五。恐人疑为初。 六三:益之用凶事,无咎。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 三居坤中。坤为凶。为事。益之用凶事。言上来益三。为五所阻。大畜初九所谓有厉也。故曰凶事。二三四阴爻皆承五。九云。中行无咎。泰二云。得尚于中行。中行谓五。有孚中行者。言三与二四。同孚于五也。震为言。故为告。为王故为圭。坤为众。故曰公。公共也。三震为诸侯。告公用圭者。言约同诸侯执圭。共往朝五也。圭者天子所锡子。今朝天子。故执以为信。旧解以凶事为凶丧。或为凶荒。则告之天子。告之友邦。而受其碑隧(左 )。告必将仪。或执壁。或用圭。如臧文仲以纪献工告曜(左上入左下米)于齐。岂知告公用圭。即申有孚中行之义。与上之凶事无涉。是皆以他经例易。不知易文。上下旬。不必相属也。 《象》曰:益用凶事,固有之也。 言阴遇阴。阳遇阳。近而不相得故凶。乃易理当然之事。故曰固有。 **:中行,告公從,利用為依遷國。 中行谓五。震为告。坤为臣。为众。从谓顺五。告公从者。言下三阴宜共同承五也。坤为国。震动。故曰迁国。艮止故曰依。左传隐六年。我周之东迁。晋郑焉依。说文依椅也。利用为依迁国者。言坤国播迁。至五艮而止。依以建国也。阴从阳故利。巽为利也。 《象》曰:告公從,以益志也。 坤为志。公从九五。阳益阴。故曰益志。自坤志象失传。遂令某爻变成坎。以求志象矣。 九五:有孚惠心,勿問元吉。有孚惠我德。 尔雅释言。惠顺也。坤为顺为心。有孚惠心。言五孚于下坤而顺我也。震为问。五震覆。故曰勿问。五位尊。故曰元吉。勿问元吉者。言五乘重阴而大吉也。乾为德。有孚惠我德。言下三阴皆承顺我而有军也。 《象》曰:有孚惠心,勿問之矣;惠我德,大得志也。 坤为志。阳为大。阳五下乘重阴。故曰大得志。管子度地。天下之人皆归其德而惠其义。注惠顺也。正说此也。 上九:莫益之,或擊之,立心勿恆,凶。 上与五为敌。故曰莫益。言益三也。上应在三。然上若益三。则为五所忌。而或系之。五艮体。艮为手为系也。坤为心,上应在坤。下虚。处巽上。风陨。进退不果。故曰立心勿恒。凶。恒九三云。不恒其德。益上九与恒九三同为卖上。故亦曰勿恒。缘巽下挠。故义同也。 《象》曰:莫益之,偏辭也;或擊之,自外來也。 恐其被系。戒以莫益。故曰偏辞。左传襄三年。君子谓奚举其偏而不尝。注偏属也。犹私也。外谓五。五为上敌。下系云。几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则凶。或害之。故上欲应三。五或系之。五在外。言系之者仍在外也。同人九三曰敌刚。中孚六三云。得敌。子夏传。三与四为敌。是阳遇阳。阴遇阴。愈近而愈不相得。旧解自虞翻以来。皆不知此为周易根本定例。故说或系之。皆不知系上九者为何爻。而无不误矣。 按否泰者。天道之自然。为运会所必有。故以次于上经十卦之后。损益者人事之进退。为人为之所关。故以次于下经第十卦之后。十者数之终。终则变。变则否泰迭更。损益互见。此其义也。又损者泰之终。以见否泰虽属无道。而由否而奉。由泰而否。损之益之。推挽之权。则在人为。有定而无定也。此上下经天人之分。动静

(清)尚秉和撰《周易尚氏学•卷十二下经》第42卦-益卦:风雷益卦(震下巽上)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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